法治快报网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近邻不抵对门”,邻里之间本应互谅互让、团结互助,和谐共享美好生活。近日,绿春法院法官小学教室内布置法庭,倾心调解,化解邻里差点因搭建猪圈而“搭掉”的邻里情义。
家住骑马坝梁子寨的村民甲、乙互为邻里,乙因建盖猪圈,占用了相邻间必要的通道,导致必要通道右移,占用了甲家的土地。甲找乙交涉,要求拆除;乙表示自己未占用必要通道,坚决不拆除。双方争吵不下,一团和气的邻里关系降至冰点。后几经村小组、村委会、乡司法所组织调解后依然未果,甲向绿春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月26日,承办法官一行3人来到骑马坝梁子寨对该纠纷进行化解,并邀请了乡司法所、村委会工作人员,以及乡人大代表、村干部、村调解员、村组长参与。法官先对现场进行了勘验,勘验完成后,随即在村里的小学教室布置起简易法庭,就地开庭。
庭审中,双方僵持不下。法庭调查查明,双方目前均没有房屋及土地使用权证,且村干部和大部分村民都表示乙家建盖猪圈确实占用了相邻间原通行道,但考虑到互为邻里,友好为上,承办法官以调解为主,给出“在不拆除猪圈的情况下进行改道,由乙家负责所需费用,改建工期为2个月”的调解意见,但甲方仍不同意。经工作人员的详细解释、耐心劝说,双方当事人权衡利弊后终于想通,接受调解意见,各做退让、和好如初。
调解结束后,法官与村干部进行交流,请村干部督促改建,防止由此延伸出另案纠纷。并以“以案释法”的形式,结合该纠纷的根源,通俗易懂地向在场工作人员、旁听群众对《民法典》相邻关系部分进行了宣讲。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百八十九条 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第二百九十条 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第二百九十一条 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二百九十二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二百九十三条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第二百九十四条 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
第二百九十五条 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第二百九十六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
绿春县人民法院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