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快报网 (通讯员 俞呈晛)腾房当日,拒不搬离的被执行人张某某锁上房门,玩“消失”。师宗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依法强制腾房。
基本案情
1996年,张某某在师宗县某中学学生食堂做工,2004年离开。又于2006年到学校从事保洁工作,学校为其提供一间职工宿舍,后职工宿舍拆除,张某某搬到了办公楼1楼13室。
2012年因张某某要求转正,引发双方矛盾。2015年学校决定解除与张某某的劳动关系,并向其发出了书面通知。张某某向师宗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裁决双方属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由学校补发张某某工资3万余元。随后,张某某起诉到法院,经过师宗法院一审、曲靖中院二审,法院判决确定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
劳动关系解除后,张某某拒不搬离学校房屋,学校于2018年向师宗法院起诉。师宗法院判决张某某立即停止对师宗某中学办公楼1楼13室的占有,搬离该房屋,排除妨害,恢复原状。张某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曲靖中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张某某向云南高院申请再审,云南高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判决生效后,张某某仍拒不搬离学校。2019年底,学校向师宗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找到张某某,要求其主动履行判决义务。无论法官如何释法说理,张某某仍然拒绝主动搬离。
鉴于张某某的行为,法院决定强制腾房,前往张某某占有的房屋张贴了腾房公告,并将公告内容告知了张某某。张某某向法官诉苦,说她并没有其他房屋可以住,等她找到了房屋再搬离。然而,执行法官在走访时,已经找到了张某某现在的住所。
公告告知的期限届满,张某某仍未搬离学校。为确保生效判决的法律效力,执行法官前往学校强制腾房。
强制腾房
张某某以此为借口,企图继续拖延腾房时间。
执行法官根据掌握的情况,决定分为两组,一组在学校强制腾房,一组前往张某某现住所,守着其家人,以便将腾出物品搬运到她家。
执行现场,法官手持执法记录仪,先对屋内物品的摆放情况进行了录像,之后请搬家公司将张某某的所有物品搬到院子里,对搬出的物品再次进行录像统计确认,搬到运输车上。
随后,执行法官来到张某某家,将物品卸下。历经4个小时,这起排除妨碍纠纷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