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快报网 (通讯员 李雪娇)假钞、假药、假名牌,我们经常能听到。伪造公章,还是国家机关的公章,这个“胆子”就真不小了!
日前,大姚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李某华、黄某英、彭某云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一案。
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李某华及妻子为让侄女达到某小学入学条件,欲伪造其侄女母亲李某兰在大姚县城务工的劳动合同,因合同需要加盖大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资福利与劳动关系股所持有的“大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用工登记专用章”才有效,李某华夫妇便商量伪造一枚相同印章盖于合同上。
2018年8月I7日,李某华夫妇到大姚县十字街刻章店伪造印章被拒绝,二人便来到彭某云经营的手机店调试手机,在店中二人提起刊刻印章被拒的事由后,彭某云告知在楚雄某条街附近可以伪造印章,李某华夫妇便请彭某云帮忙联系伪造印章,并将印章样式告知彭某云。
彭某云电话联系正在楚雄务工的赵某云帮忙伪造印章,随后赵某云找到黄某英。在赵某云无相关刊刻国家机关印章证明的情况下,黄某英同意为其伪造印章,赵某云使用微信支付向黄某英付款人民币80元,并通过客车将该印章带回大姚。
李某华将该枚伪造印章拿回家后,在云南省劳动合同书中使用该枚伪造印章一次。因公安机关在调查李某华敲诈勒索一案时,发现其家中的“大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用工登记专用章”而案发。
最终大姚法院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李某华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其还犯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拘役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同时,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分别判处黄某英、彭某云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生活中有些人,对制造假章假证认识不足,对于造假将面对的法律后果,也存在侥幸心理。小编提醒大家,在生活中还应提高法律意识,杜绝伪造、变造证件、印章等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