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0日上午9时,宣威市人民法院分别对单某旭等九人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故意伤害、抢劫、非法拘禁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王某博等十三人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敲诈勒索、聚众斗殴恶势力犯罪案件公开宣判。宣威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部分家属共100余人到庭旁听。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以来,被告人单某旭纠集张某、李某、代某旭、朱某豪、袁某龙、朱某崇、吴某、杨某磊等人在宣威市城区和乡镇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宣威法院认为:被告人单某旭、张某、李某、代某旭、朱某豪、杨某磊、吴某、朱某崇、袁某龙形成以单某旭为首要分子,重要成员为张某,组织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共同故意实施多次违法犯罪活动,符合犯罪集团法定条件的恶势力犯罪集团,系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单某旭在该犯罪集团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系犯罪集团的首要份子,应当按照该犯罪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宣威法院结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表现,对九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至一年六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至8000元不等。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王某博纠集他人,逞强耍横,欺压百姓,经常无故、借故随意殴打他人,或者在吵打中致伤他人,导致多人轻伤,甚至致人重伤;以暴力、威胁手段,敲诈勒索他人财物;纠集多人结伙持械斗殴并实施违法活动,为非作恶,扰乱社会秩序,已发展成为有恶劣社会影响的恶势力。
宣威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王某禹、王某毕、王某立等其余十二名被告人,共同参与被告人王某博纠集的违法犯罪活动,被告人王兴博属恶势力纠集者,被告人王兴禹、王某啸、王某康、王某立、王某毕、李某彪、王某笔均属恶势力其他成员,被告人陈某现、李某荣、王某、李某荣、丁某凯均只参与一桩犯罪,不认定为恶势力成员。宣威法院结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表现,对十三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至六个月不等, 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至120000元不等。
2020年是扫黑除恶决胜之年,宣威法院将继续强化责任担当,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坚定不移地保持对黑恶势力犯罪的高压态势,突出重点,打准打实,全面完成“涉黑涉恶案件清零”工作目标,坚决打赢扫黑除恶收官之年攻坚战。
宣威法院刑事法庭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