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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大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 积极护航生态文明建设

2020-06-10 来源:法治快报网
  法治快报网 (通讯员 杨发兴 杨龙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已深入民众的心中。但是,剑川山区少数困难群众还存在“从未走出过大山,从未与外界交流”的情况,思想意识封闭,“刀耕火种”的意识还没有彻底转变,对法律法规更是知之甚少,毫无意识,伐薪烧炭卖钱“致富”情况偶有发生。2019年12月,被告人王玉根邀约王玉华携带斧头、砍刀等工具擅自进入剑川县金华镇双河村”巴柔”箐(纳西话)集体林区,砍伐林木烧炭。2020年2月6日,被剑川县森林公安局民警抓获。该案经剑川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为扩大办案效果,实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影响一方的目的,2020年6月5日世界环境日之际,剑川县人民法院深入二被告人住所地双河村委会开展“阳光司法”开庭审理了此案。
  
  剑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2月,被告人王玉根邀约王玉华后,二人未办理林木采伐手续,携带斧头、砍刀等工具到剑川县金华镇双河村“巴柔”箐(纳西话)集体林区,砍伐林木烧炭。2020年2月6日,被剑川县森林公安局民警抓获,经清点,王玉根、王玉华共采伐青冈栎149棵,经鉴定:立木蓄积为8.611立方米。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玉根、王玉华在未取得林木采伐手续的情况下,采伐林木烧炭,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剑川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剑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子以支持。本案中被告人王玉根和王玉华相互邀约共同作案,系共同犯罪。归案后二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行为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对其依法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经合议庭合议后当庭作出判决,依法对被告人王玉根、王玉华均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的刑事处罚。
  
  本案中两被告人系亲兄弟,只会纳西话,不会白族话及汉话,庭审中,为充分保障两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法院专门请了翻译,让两被告人用自己的民族语言纳西话进行了诉讼。
  
  当庭宣判后,主审法官对到庭旁听的近100名群众开展以案释法。主审法官结合近年来剑川法院审理的盗伐林木、毁坏、盗伐、运输、收购、买卖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非法捕猎珍稀动物等涉环境资源类具体案件,深入浅出,以案释法。通过阳光司法,以案释法,让广大山区群众再一次深刻认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让“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进一步深入每一个群众的心中,让“爱护环境造福子孙后代的可持续发展思想”植根于每一个公民的脑海之中,树立人人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意识和自觉性。同时充分展现了人民法院积极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努力践行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决心。

[编辑: 张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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