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2月1日,刘某驾驶小轿车与高某驾驶的小轿车相撞,致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本起事故经交警认定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高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高某第一时间向保险公司报险,并因此次事故支出维修费26956元。但保险公司拒绝全额赔付。理由是高某未投保4S店专修险私自去4S店去维修不予理赔,应按保险公司定损金额15881元进行理赔。
承办法官经过庭审举证、质证、认证,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偿高某全部车辆损失26956元。
此次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是否有权选择维修地点?
通铁法院的法官对此作出解释,庭审中保险公司对高某车辆维修地点提出异议,认为高某投保车辆并未投保“4S店专修险”,高某无资格到4S店对受损车辆进行维修,本院认为高某与保险公司之间订立的车损险中,并未约定被保险车辆在出险后不得去4S店进行维修,被保险人车辆发生事故后,有权选择维修地点,除非双方在投保时明确约定不得去4S店进行维修。故对保险公司的该项辩解意见不予采纳。
本案涉及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的车险问题,并且该案中的问题也是我们在与保险公司协商理赔时经常遇到的典型问题:1、当我们的车发生交通事故去哪里维修的问题,通常保险公司会要求我们去他们指定的维修地点维修,否则就会以定损金额作为理赔依据,其实被保险人完全有权利选择维修地点,只需证明维修项目的合理性即可。
来源:人民法治网
[责任编辑:赵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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