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九重阳,法律守护: 这份老年人权益保护指南请查收

2025-10-29 快报网

  丹桂飘香,今又重阳。敬老爱老,是中华文明赓续千年的精神内核。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更是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坚实“铠甲”。让我们通过下面几则真实案例,一同看看法律如何守护老年人权益。

01老有所养,保障子女履行赡养义务

Q:继父母可以向继子女主张赡养费吗?

A: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应当向继父母履行赡养义务。

  案情简介

  马某10岁时,其母亲与其继父张某再婚,其后马某由其母亲与张某共同抚养。马某成年后其母亲与张某离婚,马某亦一直未对张某履行赡养义务,2023年,年愈七旬的张某将马某诉至法院,要求马某支付赡养费。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马某随其母与张某共同生活期间马某尚未成年,张某与马某既存在继父子关系,又因长期共同生活而形成了抚养关系。现张某虽与马某母亲离婚,但张某与马某之间的抚养关系已成事实。因此有负担能力的马某应对张某尽到相应的赡养义务。结合张某的生活所需、参照当地的生活标准及子女的实际情况等,最终法院判决马某每月支付赡养费300元。

  法官提示

  继子女赡养继父母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孝道延展。明清律法在“三父八母”服制体系中明确继父母的地位,赡养义务亦源于此种礼法创设的拟制血亲关系。

  时至今日,《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规定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适用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若继父母在继子女未成年或未独立生活期间,对其进行了生活照料、经济供养、教育支持等抚养教育行为,双方形成拟制血亲关系,则继子女成年后对继父母负有法定赡养义务,需在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继父母。如继子女已成年独立生活或未受继父母实际抚养等情况,未形成教育抚养关系,则继子女对继父母无赡养义务。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第二款: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02 老有所依,维护老年人监护权益

Q:失能老年人权益受损,能否变更监护人?

A:监护人严重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案情简介

  许某与妻子杨某育有一子小许。许某与杨某离婚后,与王某再婚,二人共同抚养王某与其前夫的女儿小王,小王成年后一直未对许某履行赡养义务,故许某起诉继女小王要求支付赡养费,法院判决小王每月支付赡养费500元,后许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年后,许某因轻度智能减退被鉴定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法院确定现任妻子王某为其监护人。此后,王某对许某时有打骂行为,且擅自向法院撤回许某对小王赡养费案件的执行申请。许某多次向其亲属表示不愿再由王某担任其监护人。许某之子小许向法院申请撤销王某的监护人资格,要求变更监护人为小许。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许某虽处于轻度智能减退状态,但并非不能表达自身真实意愿,庭审中许某明确表示由其子小许为其监护人,不同意王某为其监护人。其次,王某作为许某的监护人擅自撤回许某申请执行小王的赡养费纠纷案件,属于实施侵害被监护人许某合法权益的行为。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小许的诉求,将许某的监护人变更为小许。

  法官提示

  若监护人怠于履行职责,甚至实施损害被监护老年人身心健康的行为,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在启动撤销与变更监护人的程序中,人民法院要严格审查,将“尊重被监护老年人的真实意愿” 作为核心考量因素,让监护制度成为老年人的“护身符”,让每一位老人保有尊严,安度晚年。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03 老有所为:保护老年人劳动所得

Q: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还能主张误工费吗?

A: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受害的,只要具有误工和收入减少的事实,误工费应予支持。

  案情简介

  王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仍在某工地从事瓦工工作,每日劳动报酬300元,2023年王某被工地吊车夹伤。后王某将吊车司机、保险公司等诉至法院,主张误工费等损失,经鉴定王某的误工期为150-180天。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老年人的劳动所得同样受法律保护,王某存在因事故受伤无法工作导致收入减少的事实,误工费根据鉴定意见中的误工期限并结合王某的收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情况酌定王某误工费为44000元。

  法官提示

  法定退休年龄的划定不是禁止有劳动能力的老年人继续劳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老年人的劳动和劳动所得同样受法律保护。误工费是受害人因遭受损害无法继续工作导致的财产增益损失,只要具备人身损害赔偿要件、具有误工和收入减少的事实,老年人的误工费损失同样应得到支持。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任重道远,意义非凡。我们坚信,通过法律的刚性约束与司法的温情守护,定能让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为的美好愿景成为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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