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证券期货犯罪案件集中管辖情况通报

2022-01-25

  2022年1月25日北京三中院召开新闻通报会,通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设立人民法院证券期货犯罪审判基地,以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等三部门关于证券期货犯罪案件集中管辖的情况。

  一、设立审判基地实行集中管辖的相关背景

  资本市场是现代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资本市场必须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近年来,在经济金融环境深刻变化、资本市场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的背景下,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较为突出,案件查处难度加大,相关执法司法等工作面临新形势、新挑战。为此,根据中央有关“扎实推进资本市场执法司法体系建设,依法打击资本市场违法活动,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指示精神,各级执法司法部门在今后一段时期内将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进一步健全依法从严打击证劵期货违法犯罪活动体制机制,提高执法司法效能,有效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净化市场环境。根据中央统一部署,至2022年,要初步建立依法从严打击证劵违法活动的执法司法体制和协调配合机制,使得重大违法犯罪案件多发频发态势得到有效遏制,资本市场秩序明显改善。

  为落实中央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零容忍”的政策,建立健全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执法司法体制机制,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高效顺畅,提高证券期货犯罪刑事审判专业化水平,更好服务保障国家金融战略,维护证券期货市场健康发展,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等全国八家中级法院设立“人民法院证券期货犯罪审判基地”。

  设立审判基地实行证券犯罪案件集中管辖是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的具体环节。审判基地是证劵期货犯罪案件的专业化办案组织形式和研究平台;设立审判基地,依法对证劵犯罪案件适当集中管辖,是建立健全执法司法体制的重要内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要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日前联合出台了《关于证券期货犯罪案件集中管辖的意见》,自2021年12月14日起,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北京市辖区内的证券期货犯罪第一审案件,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不再管辖此类案件。

  这里需要明确的是,上述《意见》所指“证券期货犯罪”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条欺诈发行证券罪;第一百六十一条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款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第一百七十九条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第一百八十条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第一百八十一条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第一百八十二条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第一款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

  对于上述案件,北京市公安局依法办理后,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提请批准逮捕、移送起诉;由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审查后,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成立于2013年8月6日,同年8月21日起正式受理案件,审理北京市朝阳区、通州区、顺义区、怀柔区、平谷区、密云县六个区县内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及上述区县人民法院的上诉案件和同级检察机关提出的抗诉案件等。三中院自成立以来连续多年各类案件的收案数量和结案数量均位列各中级法院之首,拥有高素质的审判团队和较丰富的审判资源。本次,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被最高人民法院列为首批“人民法院证券期货犯罪审判基地”之一,这是对三中院刑事审判工作的充分肯定和极大信任。我们将以这次审判基地设立和案件集中管辖为契机,积极与相关执法司法部门沟通交流,及时总结证券期货犯罪案件的特点和规律,努力提高办理新类型案件的审判质效,着力将审判优势转化为服务保障国家金融战略的司法支撑,为进一步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贡献应有的司法智慧和力量。

  二、设立审判基地实行集中管辖的工作规划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最高人民法院在我院设立“人民法院证券期货犯罪审判基地”高度重视,结合工作实际,积极开展各项筹备工作,前期主要筹备情况如下:

  第一,制定专门化的建设纲要。为落实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全面贯彻中央关于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零容忍”政策,我院根据审判实际,制定了《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证券期货犯罪审判基地”建设纲要(试行)》,为我院有计划、有步骤的开展涉证券期货犯罪审判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第二,组建专业化的审判团队。我院结合刑事审判工作实际,以刑二庭为依托,精心挑选了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在证券期货犯罪审判方面有一定经验的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组成专业化审判团队,并确定相对固定的审判场所,形成主管院长领导、部门领导牵头、中青年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协同的组织框架。

  第三,积极与检察机关沟通协调。审判基地设立后将集中管辖北京市范围内的证券期货犯罪案件,需要法检两家的工作衔接。为此,我们与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进行了专门的座谈沟通,就审判基地的筹建情况听取了三分检的意见,同时,就审判基地运行中的相关工作机制进行了充分研讨,在案件审理、调研工作、司法建议等方面达成了多项共识。

  第四,汇编资料集中学习研讨。我院全面梳理了现行有效的涉及证券期货犯罪的法律规定、司法解释、各类理解与适用等资料,并搜集北京市法院审理的已生效的各类证券期货犯罪案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证券期货犯罪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对上述资料进行了归纳和整理,汇编了《证券期货犯罪相关指导性案例汇编》和《证券期货犯罪相关法律规定》。在积累上述资料的基础上,我院组织了相关人员学习和研讨,由此形成固定的学习制度。

  第五,落实司法责任制确定办案机制。为建立均衡、透明、公正、科学的证券期货犯罪案件办理机制,规范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职责,防范廉政风险,根据案件办理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我院制定了《关于办理证券期货犯罪案件若干工作指引(试行)》,对立案、审理、监督等办案机制做了明确规定。

  第六,突出审判质效明确管理机制。为加强对证券期货犯罪案件的审判管理,建立高效、科学的证券期货犯罪案件管理机制,根据审判管理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我院制定了《关于证券期货犯罪案件审判管理工作指引(试行)》,对目标考核、审判流程、案件评查、司法公开等管理机制做了明确规定。

  第七,加强案件总结规范调研机制。为加强对证券期货犯罪案件的调研工作,进一步提高调研质量,服务审判中心工作,根据有关调研工作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我院制定了《关于证券期货犯罪案件调研工作指引(试行)》,对调研课题、案例撰写、司法建议等调研机制做了明确规定。

  为进一步发挥好“人民法院证券期货犯罪审判基地”的专业化审判职能,三中院下一步工作规划如下:

  一是认真总结现有案件的审理经验。我院去年审结证券期货犯罪案件共计两件,均系内幕交易案件。证券期货犯罪案件的审理正处于经验积累阶段,我们将组织专业化的审判团队就此两案的审理过程进行研讨,注重总结审判经验,提炼审判做法,逐步形成具有我院特色的办案方式。

  二是大力开展专业化的业务学习和培训。基于证券期货犯罪专业化程度高、犯罪手段隐蔽、犯罪数额巨大等特点,审判团队目前相关知识的积累相对欠缺,我们将组织集中学习新证券法以及《刑法修正案(十一)》、刑诉法及其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适时邀请有关行政机关、高校及最高法院等专家学者进行专业授课。

  三是积极建立与相关机构的工作衔接机制。证券期货犯罪案件的办理离不开相关机构的工作衔接,我们将利用多种途径和多种渠道,积极建立与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公安、检察机关办案部门的办案环节的有效衔接,实现依法从严打击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活动与有效防范化解风险的双赢目标。

  四是加强专业化审判打造专家型的审判队伍。设立审判基地实行集中管辖对我院办理证券期货犯罪案件的能力、水平提出了全新的、更高的要求,我院将指定专人负责审判基地日常工作,明确建立一流审判基地的工作方向,注重培养专家型的审判团队,努力将三中院打造成北京乃至全国法院证券期货犯罪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的审判基地。

  三、证券期货犯罪案件典型案例

  以下是三中院前期审理的与证劵期货相关联的典型案例,现通报如下:

  (一)高某内幕交易案

  2016年5月至10月间,被告人高某利用担任北京某网络营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便利,获悉该公司及其原董事长徐某涉嫌单位行贿罪被司法机关调查一事,在上述信息公开披露前,将其名下解禁的该网络营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限售股卖出112.98万股,后又将338.946万股高管锁定股通过非交易方式过户至前妻向某名下的证券账户。过户之后,由高某等人操作,将向某账户股票全部抛售,成交总金额为7540万余元。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高某作为内幕交易的知情人,交易股票总避免损失金额为1602万余元。被告人高某作为内幕交易知情人,在对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交易该证券,其行为已构成内幕交易罪,且情节特别严重。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作为内幕交易知情人,在对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交易该证券,其行为已构成内幕交易罪,且情节特别严重,对高某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七百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该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二)王某擅自发行股票案

  被告人王某案发前系某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股东,2009年至2011年期间,王某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在北京市朝阳区朝外soho写字楼等地,利用该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名义,通过制作宣传册等方式,向公司员工、朋友等称该公司要出售未上市公司的股票,称该公司股票将于2011年底在纳斯达克上市,现在卖给公司员工1元人民币一股,上市后至少能翻6倍。赵某等40人购买了几万到几十万不等的内部职工股,并获得了股权证,该公司批准赵某等40人成为内部职工股东。实际上,本案多名出资人非该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员工,而是该公司为了规避法律以劳动合同的形式确认出资股东身份的手段。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认定,某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系在香港注册登记的私人公司,不具备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条件,该公司向不特定投资者销售该公司未上市原始股,属于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公开发行证券行为,其公开销售原始股行为属于非法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擅自发行股票罪,对王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该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三)徐某金融凭证诈骗案

  被告人徐某于2009年7月间,在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北京某国际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内,以帮助被害人李某融资为名,使用伪造的两张某银行的大额存单(面额均为人民币1000万元),骗取被害人支付“手续费”人民币160万元,后被查获归案。被害人李某获得70余万元赔偿。被告人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用伪造的银行存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

  经法院审理,以徐某犯金融凭证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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