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网络社交媒体平台治理 北京互联网法院采取这些措施规范平台责任

加强网络社交媒体平台治理

2021-06-01 快报网

  快报网网讯(通讯员 赵晓畅)6月1日上午,北京互联网法院召开了“互联网社交媒体平台案件审判情况”新闻发布会。北京互联网法院院长张雯介绍了相关案件的数据、特征及相关举措,六位法官讲述了其承办的相关典型案例,发布会由北京互联网法院副院长赵瑞罡主持。

  据介绍,2018年9月9日至2021年5月31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共受理案件102 585件,其中涉及社交媒体平台的23 781件,占比23.18 %。随着互联网平台经济的迅速崛起和创新发展,涉网络社交媒体平台案件逐年增长,其中2018年9月至12月收案量为458件,2019年收案量为8011件,2020年收案量为10 424件,同比上升30.12%。

  社交媒体平台纠纷中,著作权纠纷占比最高,为87.71%,其次为网络侵权责任纠纷,占6.81%,可以看出,侵权类纠纷占该类案件中的绝对多数。此外,社交媒体平台纠纷涉诉主体较为集中,截至2021年5月31日,数量排名前10的社交媒体平台共计涉诉20 402件,占该类案件总收案的85.79%,主要涉及社交类APP及各大门户网站。

  据了解,北京互联网法院受理案件直接反映出北京作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及文化中心定位,呈现出以下特征:一是平台类型多元,诉讼主张呈现多样化趋势;二是新型商业模式频出,跨界经营、混业经营趋势明显;三是涉及新业态新模式的社交媒体平台案件包含大量前沿法律问题,对传统的避风港原则、侵权认定规则等产生了极大冲击。

  北京互联网法院调研发现,社交媒体平台发展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混业经营下,运营链上涉及平台、主播、品牌方、卖家、消费者等多方主体,可能涉及多重法律关系,且复合平台需要分业监管,易导致监管重叠或监管空白;二是平台具有市场主体和监督主体的双方身份,存在对平台内经营者准入资质、商品信息监管不严格的情况;三是个人信息保护存在短板,存在非法收集和过度收集等情况;四是基于平台“一对众”的产业模式及优势地位,平台在格式条款中为自己设立单方变更权免除自身责任,或约定“使用即同意”内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现象仍大量存在。

  针对上述问题,北京互联网法院依托审判职能作用,积极探索诉源治理、典型案例示范调解、协同治理等创新机制、输出规则。

  加强案件诉前分流引导

  据介绍,针对要求社交媒体平台披露涉嫌侵权主体身份信息案件,北京互联网法院建立了信息披露类案件诉前化解机制,运行近一年来,在诉前调解阶段成功调解该类案件2350件,平均用时不足30天,高效化解了纠纷。针对社交媒体平台纠纷主体集中化、问题类型化的特点,进一步将调解延伸到在纠纷立案前,通过一个示范性判决,“一揽子”化解潜在未成讼的大批量案件。

  强化新客体和新业态知识产权保护

  面对数字经济下著作权保护的新挑战,张雯院长介绍了北京互联网法院采取的举措:一方面,积极探索新客体保护规则,鼓励新客体创作,比如,在某短视频平台著作权案中,认定短视频是否具备独创性与视频长短,保护正能量新类型作品著作权;另一方面,加强网络游戏、视频、教育等新业态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引导新技术、新业态规范有序发展,比如,在“共享会员”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中,认定提供共享会员服务的平台恶意利用他人视频资源牟利构成不正当竞争,否定社交媒体平台恶意搭便车行为。

  依法规制社交媒体平台人格权侵权行为

  张雯院长介绍到,北京互联网法院在某短视频平台侵害用户个人信息案中,明确了互联网平台要兼顾个人信息保护与数据合理使用的规则,依法规制平台随意收集、违法获取、过度使用个人信息的行为;在一起未成年子女被父母绑树上教育遭偷拍,并在社交媒体平台发布传播的网络侵权纠纷案中,贯彻“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原则,注重保护未成年人个人隐私信息;在某房地产平台诉杨某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中,明确市场经营者利用自媒体进行宣传推广,必须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不可捏造、传播虚假信息,恶意误导公众,进行商业诋毁。

  合理认定平台承担与其经营利益相匹配的监管责任

  张雯院长表示,为规范平台管理,北京互联网法院一是通过明确社交媒体平台涉及合同主体的权利义务,规制平台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在“超前点播”服务合同案中,强调平台探索新的商业模式,不得损害用户依照法律或者约定享有的权利;二是要求平台应当尽到与其经营利益相匹配的审慎监管义务,在某直播平台著作权案中,认定直播平台未采取与其获益相匹配的预防侵权措施构成共同侵权;三是引导平台严格贯彻执行用户实名注册制,在某社交媒体平台著作权案中,认定平台未能证明涉案图片系用户上传,不适用“避风港”原则。

  积极推动网络空间协同治理

  网络平台已成为一个生态系统,要解决生态圈中的侵权问题,应当着眼于系统治理。张雯院长提到,北京互联网法院在推动网络空间协同治理方面的举措:一是建立版权领域“行政—司法”协同新机制,与市版权局、市版权保护中心联合发起“e版权诉源共治体系”,共建良性版权保护生态;二是通过召开发布会、开展普法活动、联合发起倡议等方式加强法治宣传,扩大裁判影响力;三是向相关监管机关、平台企业发送10余份司法建议,深挖类案问题背后的普遍性、深层次原因,倡导树立规则意识,推动网络空间协同治理。

  发布会上还通报了十起涉社交媒体平台典型案例,这些典型案例认定了具有独创性的聊天表情构成美术作品,商业模式影响网络服务提供者过错认定,发表言论的注意义务可因身份不同而变化,明确了主播私下带货行为应承担经营者责任,超出引用目的和必要程度的使用作品行为不构成合理使用,自媒体不得捏造或传播虚假信息进行商业诋毁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等。

  下一步,北京互联网法院将聚焦互联网特性突出的新兴领域案件,比如针对不当收集、管理、利用个人信息、公共数据问题,强化网络空间人格权益保护,规范网络交易行为,维护网络信息安全;针对新兴互联网产业发展不规范、打法律擦边球问题,加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严厉打击网络刷单炒作信用、身份盗用、“薅羊毛”等网络灰黑产业。针对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的新特点、新需求,明确新类型知识产权的权利属性、保护范围和追责机制,鼓励数字经济创新发展。同时,还要对网络平台治理、数据权属与交易、算法规制、区块链法治等前沿司法问题方面做出积极回应,既妥善处理纠纷、维护个案公正,又确立司法规则,明确权利义务,规范产业发展。

热点新闻

京ICP备19004250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426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