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买车”解一时之需 车辆被法院扣押后悔莫及

2021-05-11 快报网

  快报网讯(通讯员 陈黎明)近期,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法官张涛与法官助理陈黎明在扣押车辆时遇到了案外人“借名买车”的情形,其称只是借用了被执行人的购车资格,但是车辆实际为自己所有。经法官耐心释法,对车辆进行查封扣押,案外人可以通过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的方式保障自己的权益。

  该案件为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申请人为北京诚某公司,被执行人为谢某、北京百某公司。2018年,北京诚某公司承租谢某、北京百某公司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的厂房,2019年涉案厂房被拆,后北京诚某公司起诉谢某、北京百某公司要求其支付其合同补偿金,经本院审理后,判决北京百某公司给付北京诚某公司搬家补偿费300 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谢某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生效后,北京诚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法官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查控,并对谢某名下的京牌小汽车进行查封。执行法官多次联系北京诚某公司、谢某,其电话均无人接听。

  某天下午,执行法官张涛突然接到了申请人诚某公司负责人的电话:“张法官,我找到了被执行人谢某的车,就在路边呢,您快过来吧!”路边停放的车辆随时有可能被开走,为了充分实现申请人的权益,执行法官张涛和执行法官助理陈黎明马上收拾东西出发。

  谢某的车辆停放在路边一个工厂的门口,到了现场后,车辆的车主一脸迷茫的看着执行法官:“法官,这个车是我买的,保险是我上的,跟谢某没有关系呀!我可以向法院提供我买这个车的转账记录和每年交保险的记录!”原来,此车是宋某所买,宋某与谢某为朋友关系,当初谢某借宋某的钱还不上,两人就私下签署了一个车牌抵债协议:“谢某借宋某7万元整,用名下一个车牌号京*无偿给宋某使用,什么时间谢某还清借款,宋某将车牌归还给谢某。”后宋某从某二手车市场以5万元的价格购买涉案车辆,宋某向执行法官出示了当初购买涉案车辆的微信转账记录和每年交保险的保单。

  “不要着急,咱们找个阴凉地方慢慢说,我来慢慢跟您梳理下涉及到的法律关系。”执行法官助理陈黎明先稳定住宋某的情绪,耐心的普法释法,告知其根据法律规定,涉案车辆登记在被执行人谢某名下,法院有权利对此车进行查封扣押,宋某可以通过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的方式保障自己的权益。案外人宋某懊悔的看着自己每天开的机动车:“哎,出现这种情况都是我法律知识太淡薄,我愿意配合法院的工作。”

  法官释法:北京市自2011年开始实施小客车指标摇号取得的相关政策以来,北京小客车指标变得“一号难求”,在此情形下“借名买车”的情形也越来越多,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 (二)已登记的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特定动产,按照相关管理部门的登记判断;未登记的特定动产和其他动产,按照实际占有情况判断。”“借名买车”对于借用人和出借人双方均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未获得小客车购买指标的人应保持清醒头脑,遵守法律规定,不要因为一时之惹来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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