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项目好几个老板,谁该对我的劳务费负责?

2021-05-05 京法网事公众号

  最近,做电工的老魏碰到了一件烦心事。事情经过是这样,老魏经人介绍,来到了A公司工地当电工,工地项目经理姓董,由其给老魏记考勤、发工资。冬去春来,老魏干了半年多,临走之前向董经理讨要剩余的工资时却被告知:没钱,去找A公司要。老魏气的手哆嗦:我就给你打工的,不给工资我就上法院!

  随后,老魏到法院起诉了董经理,董经理在接到法院的传票到庭后一口回绝,称项目另有他人负责,法院在与双方谈话中发现,在董经理之外,这个项目还存在着A公司、B公司,都与这块工地有关。了解情况后,法官行使释明权,老魏在律师的帮助下,把A公司、B公司都追加作为被告。

  法院经过审查,终于理清楚了这个工程项目的脉络:老魏给董经理干活,干活的这块工地是董经理从A公司处承包的,但是董经理其实身份是A公司的员工,涉案的工地是董经理内部承包来的。董经理作为个人,不具备劳务分包的资质,在这种情况下,董经理又找到了专业的劳务分包公司B公司,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名义上的分包协议,约定将涉案工程分包给B公司,此后,B公司又与董经理签订了内部承包协议书,约定将涉案工地承包给董经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支付。

  从老魏的这个案子来看,首先,老魏在董经理承包的工程项目中担任电工,并依约完成工作,至今仍有劳务费未结清,董经理应当支付老魏劳务费。其次,董经理与A公司为内部承包关系,但对外董经理以A公司名义开展经营活动,A公司与董经理的内部承包关系不能对抗外部第三人,故A公司应当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再次,B公司未实际负责劳务分包的相关工作,工人并未向B公司提供劳务。因此,B公司无义务支付老魏劳务费。

  以案释法

  拖欠工人劳务费案件在建设工程领域内较为常见,一些建设工程项目中,存在着违法分包、挂靠、内部承包等现象,一旦出现拖欠工资的情形,各方老板容易来回“踢皮球”,工人不是专业的法律人士,而哪个才是真正需要承担责任的老板,工人们却难以分辨。

  面对建设工程领域拖欠劳务费的情形,作为劳动者要“一问二存三追”。

  第一,劳动者要问工地的承发包情况。在建设工程领域承发包、转包、分包、内部承包、违法分包等情形下,很多来法院起诉的劳动者只能说出施工队长(包工头)的姓名,对于涉及工程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信息则说不上来,在包工头联系不上的情形下,劳动者无法提供责任主体的详细信息,从而加大了法院审查案件的难度。此外,在难以了解工地承发包情形的情况下,劳动者一定要清楚包工头的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

  第二,劳动者要有留存证据的意识。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劳动者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一般都会有专门的管理人员如项目经理、领班、带班人员负责记录考勤,劳动者在工作的过程中就要有留存自己出工记录的习惯,在原件难以获取的情况下,复印件、照片打印件也可以当证据提交给法庭;同时,劳动者亦应保存好工资支付记录,收据、银行转账、微信转账都可以作为证据进行佐证,最好能有工地负责人手写签字的《欠条》。

  第三,在违法分包情形下需追加组织或个人参加诉讼。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将工程或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时,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需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要在欠付的建设工程款范围内对劳动者承担连带支付义务。劳务费的多种支付主体可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有效实现,特别在个人挂靠在经济实力较为雄厚的施工单位的情况下,可以有效避免个人偿债能力有限的风险。

  最后,提示广大劳动者,一旦出现拖欠劳务费的情形,劳动者要依法维权,可以采取拨打12333热线、向劳动监察机关投诉,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妥善解决此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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