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文山:借条和转款凭证都有 借贷关系为何不被认可?

2020-06-05 法治快报网

  法治快报网(通讯员 张娅萍)胡某与周某系朋友,2015年6月19日,周某向胡某借款260万元,并在借条上签名按印,承诺在2018年12月30日前偿还,并自愿按月息2%支付利息。借款到期后,周某只偿还了1000元借款,胡某为此起诉到文山市法院。
  
  文山市法院受理该案后,分别对胡某、周某做了询问笔录,两人都承认这260万元的借条是起诉前补写的,实际只借了130万元左右,具体借了多少已记不清,借条上的260万元包含利息、违约金等费用。
  
  开庭审理过程中,胡某仅要求周某偿还130万元的本金,利息不用再支付,并提供了2015年6月19日40万元的银行转款凭证作为证据。
  
  文山市法院经审查后认为:①胡某提交的借条上的落款时间有明显涂改痕迹;②胡某、周某都承认借条是补写的,借条内容反映的借款260万元、借款利息2%与两人陈述的实际借款为130万元左右不相符;③借条上载明的“今向胡某借款人民币贰佰陆拾万元(2600000)”与胡某提交的发生于2015年6月19日的40万元转账凭证不相符,当天并无260万元的借款发生。
  
  结合以上情形及双方的询问笔录、当庭陈述,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经验法则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260万元或130万元借贷法律关系的事实,应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原告胡某承担不利后果。
  
  文山市法院判决驳回胡某的诉请请求。判决结果出来后,胡某未提起上诉,该案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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