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昆明:真的假的?“信用卡管理大师”自称“免费做好事”

2020-05-15 法治快报网

  法治快报网 (通讯员 周艳芳)5月14日,云南省公安厅民用机场公安局民警在长水国际机场安检通道查获一名携带大量他人信用卡的女性乘客。
  
  办案民警介绍:旅客邓某欲从昆明乘机前往扬州,在其随身携带行李内查出115张各类信用卡,涉及52名卡主,其中72张信用卡无法联系到卡主,邓某也无法提供相关材料证明其持有他人信用卡的合法性。
  
  邓某称,她每天的工作就是为他人管理信用卡,在还款时限内用自己的钱垫付他人卡内欠款,自称所做的一切都是在给熟人“免费做好事”,真的吗?目前,已将该案件移交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做进一步调查处理。
  
  警察叔叔划重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13条规定“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累计在五张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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