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揭开“区块链”的神秘面纱

2020-10-18 快报网

  一、引言:2018年的9月18日,杭州互联网法院正式上线了全国首个司法区块链平台,该司法区块链的节点是由法院公证处、司法鉴定中心,第三方存证机构大型互联网企业构成。所有的节点存储电子数据都会以‘哈希值’的形式同步到链上其他的节点,各个节点是彼此相互作证,提高了证据的证明力。2019年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检察院对瞿某侵害革命英烈名誉的行为,依法向杭州互联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提起这个案件,办案检察官感触颇深:“多亏有了检察区块链取证设备,让我们提取证据更为方便,起诉起来也更加自信。”2019年6月8日杭州互联网法院第一份“区块链”判决书,8月3日第一张“区块链”发票,2020年4月9日第一张“区块链”公证书出现。

  二、引发问题:“区块链”听起来高大上,好像很科技前沿,很神秘的样子,其实不尽然,所谓隔行如隔山,大家雾里看花而已。正因为这种神秘感,所以被很多犯罪分子利用来进行宣传,从而进行经济类犯罪,主要罪名集中在诈骗罪、合同诈骗罪、非法吸收社会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等罪名。截止目前,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以“区块链”为关键词引发的上述四类罪名共计167件。民事案件1116件。

  三、到底什么是区块链?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到底什么是“区块链”。大家首先要知道一个名字,叫“中本聪”,他是该技术的发明者。其实区块链就是一种分布式记账方式或者说是技术。区块链技术是从“比特币”发展而来的,比特币是用一种点对点的记账技术,实际上就是一种去中介化记账。比特币被2013年央行定义为“虚拟商品”,是有价值的。例如过去的银行之所以存贷差挣钱,利用的是信息的一种不对称,但是比特币就去中介化了,不需要你银行了。信息成为透明的,从过去的人与人之间的“联”变成了“链”,从陌生人到合伙人。过去发生的一个经济行为由一个会计记账,到比特币时代,一个经济行为发生,在该链条上的所有节点人都会将该行为记账,这样就基本不会出现假帐,除非你能让51%以上的人都修改上述节点,理论上可能,实际上至少目前不可能。

  举例:A把比特币卖给了B,这条交易记录不是存储在一台计算机上,而是存储在网上尽量多的计算机上,至少几百台以上。而且,这些比特币过去所有的交易记录,也全都保留在网上。要完成一个交易,一个比特币要从用户A转到用户B的名下,要更新网上成千上万台机器,这个速度非常非常慢。现在交易一次,动不动就需要至少十个小时,就是在更新网上无数台机器中的数据。而在整个网络上,全世界的人之间自由买卖比特币,一天的总交易笔数大约是6000笔左右。

  比特币(共计2100万枚,大概2040年能够全部挖完)和区块链的产生不是由于信用,而是一种密码学原理,数学原理。我们要知道两个关键词“哈希值”、“时间戳”,哈希值就是利用哈希函数计算出的一种经济行为的地址(电脑随机产生,由0和1组成),它是唯一的,不可篡改的,对所有人都是透明的,而且每一个区块的行为都会被后一个区块所包含,无限链接下去,所以原始数据一旦产生,一旦发生篡改就所有人都看见,而且所有的数据都需要重新计算。时间戳的主要目的在于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对数据产生的时间进行认证。通过时间戳和哈希值的共同应用,使得每种经济行为的产生一定的数据包,不可篡改。

  既然区块链每一个人都有记账权,那么就看谁记账最快,记账最快的就获得打包权,其他后续就会跟在他后面。如果同时记账完成,那么就看谁的数据链最长,目前通过六个区块就能比较出哪个数据链最长。获得打包权就会获得奖励,获得比特币,这是中本聪设计的。

  “区块链”定义:是一种去中心化的数据库,具有“开放性”“分布式”“不可逆”等特点,其作为一种电子数据存储平台具有低成本、高效率、稳固性的特点,在实践审判中应当以技术中立、技术说明、个人审查为原则,对该种电子数据存储方式的法律效力予以综合认定。摘自《杭州互联网法院判决书》

  其他有类似虚拟货币“瑞波币”“以太坊”“锎币”,原理大同小异。

  四、人民币3.0时代

  中国的官方数字货币,人民币3.0时代。

  人民币1.0是指人民币以纸币作为主要形态, “从1948年12月1日的第一套人民币,到2019年8月30日的第五套人民币新版,人民币作为中国通行流通的法定货币已经历经71年”。至今1.0时代并没有完结。

  但是,人民币2.0时代已经悄然开始,其标志是人民币走向电子化,即在银行等金融体系内的现金和存款早已通过电子化系统实现数字化,流通中的现钞比重逐渐降低,支付宝、微信支付等移动支付成为民众主要支付工具。中国无疑是世界最接近无现金,迈向 “无现金社会”的大国。

  而人民币3.0则是指人民币的数字化,即中国央行货币数字化。中国央行数字货币的英文简称为“DC/EP”。其中,“DC”是“Digital Currency(数字货币)”的缩写,“EP”是“Electronic Payment(电子支付)”的缩写,主要功能就是作为电子支付手段。

  五、针对区块链、数字货币面临的监管问题

  法律监管应当注意的问题:确定监管犯罪;管理第三方服务提供商的运营风险;网络空间的风险;金融风险;跨境法律问题,尤其是洗钱类犯罪;大数据分析、治理及披露;数字货币配置问题;和其他国家的合作问题。

  美国与欧盟、德国、日本、新加坡、我国香港对虚拟数字货币已经成立专门监管机构和法规、文件,我们也需尽快和国际接轨。我国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3号《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自2019年2月15日起施行,3月30日《国家互联网办公室关于发布第一批境内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编号的公告》。其中规定: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对外提供服务的互联网站、应用程序等显著位置表明其备案号。

  六、案例

  诈骗罪、合同诈骗罪、非法吸收社会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等案件,基本核心都是宣传“区块链”技术如何高大上,获得了什么层级的支持,有闪闪发光的升值前景,成倍的收益,来套取钱款和获得投资。

  案例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宋涛伙同归海皎(另案处理)、杨志(在逃)等人于2018年3月在本市丰台区诺德中心设立某(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策划以“区块链技术项目”理财为幌子,向社会公众宣传“某币”这种虚假的虚拟货币,以静态投资返利和动态发展下线挣取层级提成的方式,吸引他人投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从2018年3月至2018年5月31日,宋涛等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现查明参与传销活动人员达到32人,涉及传销资金数额达215万余元。

  案例二:2018年3月,周娟、童紧(均另案处理)、吴静(已判决)等人委托成都星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设计GBC平台软件电脑客户端和手机APP,并制作虚假宣传资料;周娟、童紧、吴静谎称GBC币、财富币是区块链虚拟货币,具有巨大升值空间,在郑州金水区等地,通过微信群、朋友圈采取传销组织形式层层发展下线,欺骗会员购买。2018年6月10日,周娟、童紧、刘生(另案处理)等人在浙江省桐乡市振石大酒店召开GBC全国推广会,公开宣传GBC公司总部在英国,是深圳市政府招商引资项目。经查,GBC币、财富币系周娟、童紧建立的GBC平台系统凭空生成的数字符号,没有任何经济价值。被告人周娟、刘生等人以传销形式将GBC币、财富币出售给投资者,以后者投资的资金支付前者投资用户需要的提现资金,并无实际经营。经审计,周娟、刘生通过GBC平台集资诈骗获利共计22669.78万元。

  七、数字货币最大风险,跨国洗钱

  目前在我国数字货币和利用区块链技术的虚拟货币需要备案,但是依然存在法律不健全和跨国洗钱的风险。因为区块链技术导致向国外转移资金完全可以脱离央行的控制。比如通过购买虚拟货币,到国外提现。美国一家专门研究区块链反洗钱的公司CipherTrace发布了一份数字加密货币反洗钱报告,数据显示在过去两年里,黑客将从交易所盗走的超过12亿美元赃款以及无法计数的线下赃款和赎金等数字加密货币通过交易所、洗钱服务提供商来洗白。

  数字货币提现原理:通过私钥加上公钥就能够提出现金。你的每一笔记账就产生一个秘密的你自己才知道的私钥,同时还有电子签名。那么与此同时生成该行为的记账公钥,提取现金的时候只要展示私钥,再用公钥来验证,那么就能够提出现金。比如张三在国内购买比特币,到国外就可以提出现金。

  你们知道挖矿(挖比特币)的人是全国流动吗,哪里电价便宜去哪里,知道原理吗?因为就是去解密比特币记账方法,取得打包权,利用计算能力概率计算去撞库,比如你六个字数字密码,就可以无数次就排列组合,总有一次能够解开,所以非常耗电,所以哪里电价便宜去哪里了,比如冬季的内蒙,夏季去贵州。(文/王晓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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