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骑手驾车撞伤路人,谁来担责任?

2021-04-27 快报网

  李先生过马路时被外卖骑手驾驶摩托车撞伤,因迟迟得不到赔偿,故将骑手蒋先生、APP运营公司速达公司、蒋先生任职公司易阁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其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金、营养费、交通费等共计6980元。海淀法院经审理,一审判决蒋先生赔偿李先生共计6000元。

  原告李先生诉称,2019年5月26日0时,其被APP外卖骑手蒋先生驾驶摩托车撞伤,造成左小腿撕套脱伤等损伤,蒋先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李先生认为,蒋先生与速达公司存在委托代理关系,蒋先生与易阁公司存在雇佣关系且蒋先生交通事故发生于雇佣活动中,因此要求速达公司、易阁公司共同承担责任。

  被告蒋先生未应诉答辩。

  被告速达公司辩称,其与蒋先生不存在劳动、劳务或者劳务派遣关系,非案件适格被告。

  被告易阁公司辩称,蒋先生于2017年7月21日入职,从事外卖配送业务。但蒋先生与李先生发生交通事故时,不在工作时间、不在工作岗位,系个人行为,不属于职务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作为外卖骑手的蒋先生劳动关系的认定以及蒋先生发生交通事故时是否处在工作时间。

  首先,关于案件责任主体。综合易阁公司陈述,速达公司只是APP运营公司,实际经营主体为易阁公司;同时,易阁公司承认与蒋先生存在雇佣关系,并提交了相关证据,因此法院认定易阁公司与蒋先生存在雇佣关系。

  其次,关于蒋先生在事故发生时是否处于雇佣活动中,尤其是对于该类雇佣活动的工作时间认定是否更加灵活的问题,法院经审查认为易阁公司与蒋先生约定的双方的工作模式为快递员自行选择上下班时间,快递员自行选择下线后,系统将不再派发订单。从蒋先生当日的外卖送单记录表来看,2019年5月25日,蒋先生的最后一份外卖送达时间为19点55分55秒。因此,蒋先生与李先生在2019年5月26日0时发生交通事故,并非蒋先生的工作时间,因此法院对于李先生主张让易阁公司承担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

  鉴于上述内容,法院判定本次交通事故的赔偿主体应为蒋先生本人,且依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蒋先生对此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李先生、速达公司、易阁公司均未上诉;法院依法向蒋先生公告送达了判决书,目前尚在公告期。

  【法官释法】:

  外卖骑手行业处于快速增长期,部分骑手安全意识、法律意识较为淡薄,骑手撞人的交通事故屡见不鲜。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找谁赔、怎么赔就成了问题。关于责任的承担问题,如下两点值得关注:

  一、骑手在工作时间以外致人损害,由骑手承担责任。

  关于骑手的工作时间主要取决于其与雇主约定的用工形式。一般而言,法院在认定时会考虑骑手当日第一单接单时间及最后一单完成时间。以本案为例,骑手蒋先生的工作模式并非24小时在线接单,而是可以自行选择下班时间,其下班后不受雇主管理和支配,雇主无须为蒋先生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二、骑手在工作过程中致人损害,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1191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该条主要调整个人劳务关系以外的用人单位的替代责任,该条中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不仅包括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还包括公务员、参照公务员进行管理的其他工作人员、提供劳务者、临时雇佣人员等。

  值得注意的是,外卖骑手与平台之间用工形式多种多样,大致有以下几种:1.APP平台与骑手签订劳动合同,事故发生后,APP平台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责任;2.APP平台或者其专门运营外卖平台的全资子公司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服务协议,劳务派遣单位与外卖骑手签订劳动合同将骑手派遣至APP平台从事配送服务。发生事故后,根据民法典第1191条第2款的规定,由接受劳务派遣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故伤者往往会将APP平台公司与劳务派遣单位列为共同被告;3.APP平台或者其专门运营外卖平台的全资子公司与配送公司签订合作协议,配送公司再与人力公司签订项目承包协议,最终由人力公司与骑手签订项目加盟协议并为骑手注册个体工商户或代发工资代缴保险。在该种情况下,骑手虽为个体工商户,但仍由配送公司进行管理,若在送外卖途中发生事故,应视为为配送公司履行职务,配送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实践中,许多伤者是将骑手、配送公司、人力公司、平台作为共同被告起诉的。

  此外,如用人单位为骑手投保了商业险,事故发生后,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提示】:

  鉴于该类纠纷的数量持续增加,从纠纷解决的角度而言,法院作如下提示:

  一、伤者在发生事故后应核实骑手的个人身份及其单位信息,保留就医治疗的病历/票据。

  事故发生后,伤者应及时报警,由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此时应当记录骑手本人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及其单位信息,并积极与之联系,以便调解。从目前案件的裁判情况来看,调解是解决交通事故纠纷最便利快捷的方式。如果无法达成调解,或者部分骑手拒不承担责任,伤者可在治疗完成后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实践中常见的做法是将骑手和用人单位列为被告,如用人单位投保了商业险,也可一并起诉保险公司。此外,部分伤者存在所有外卖骑手造成的事故都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认识,该认识并不完全符合实际,需要综合骑手与用人单位的用工模式等内容综合判定,如本案法院最终判决骑手在下班后致人损害由其个人赔偿。

  因交通事故危害大,伤者往往伤情重,恢复慢,误工时间长,在此类案件中,往往涉及因事故导致的伤残等级鉴定、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的司法鉴定,故伤者在起诉前要准备好所有就医期间的病历、影像片子,以便迅速启动鉴定程序,还要保留因此花费的各类费用票据,以便主张权益。

  部分伤者还有后续治疗费用,可等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仍适用法律规定的三年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害之日起计算。

  二、骑手应当提升安全意识,建议投保商业险,留存雇佣证据。

  骑手职业的收入分配模式为多劳多得,但骑手切不可因此铤而走险,无视交通规则,一旦发生事故,轻者致伤,重者致死,甚至骑手会因此被判处交通肇事罪,不仅给伤者及其家属造成沉痛的伤害,也给自己的亲人带来严重的打击。骑手行车时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不超速行驶、不乱闯红灯。

  许多外卖骑手驾驶电动车或者无牌摩托车上路,没有投保任何保险,建议骑手及时投保商业保险,毕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数额往往较大,投保保险可以适当分担损失,但在投保前也要审慎审查,仔细阅读不赔偿条款。

  实践中,存在部分平台为推卸责任,在诉讼中拒不承认骑手与己方的用工关系,因而骑手在签约及日常工作中注意保留证据,证明自己为公司执行工作任务,否则一旦无法认定用工关系,将由骑手本人承担高额赔偿责任。(文/林挚 赵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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