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典”看法:医生在微信群发患者病历,侵犯隐私权吗?

2021-02-08 快报网

  法治快报网讯(通讯员 胡美青)近日,“白水公安”微信公众号发布消息:2021年1月14日,“白水县林皋镇郭某在白水县医院就诊病历”的照片在微信群内被转发,引起网民关注。按照县委、县政府安排,白水县公安局高度重视,立即组成工作专班,全面开展调查。经查,1月14日13时许,白水县医院工作人员李某某在工作期间汇总患者就诊病历时,为展示其正在加班,将整理好的病历资料拍照并通过微信发至同办公室工作人员楚某某。楚某某将病历资料照片通过微信发于自己的家庭群,致使该病历照片在微信等社交平台中大量被转发传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款之规定,楚某某涉嫌散布公民个人隐私违法行为。1月15日20时,白水县公安局对违法嫌疑人楚某某处以行政拘留9日,并处500元罚款处罚。

  那么,关于隐私权,《民法典》是如何规定的呢?我们一起来看。

  1.病历是否属于个人隐私?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个人病历属于自然人的健康信息,与自然人密切相关并且具有特定识别性,属于其私密信息,理应受到法律保护。

  2.医生在微信群发患者病历侵犯隐私权吗?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医生未经患者允许在微信群发布其病历,属于侵害患者隐私权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3.除此之外,还有哪些行为可能侵犯他人隐私权?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的相关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实施: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等行为都属于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法官在此提醒,公民的隐私权受法律保护,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或者未经允许收集、存储、使用或者公开他人的个人私密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因此受到损害的,可及时搜集、留存好相关证据,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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