尾款10万迟延2天付 原告索赔90万难支持

2021-02-08 快报网

  法治快报网讯(通讯员 吴可加)因尾款10万元延迟了两天给付,原告认为被告构成违约,应支付违约金90万元,故诉至法院要求赔偿90万元。近日,通州法院审结此案,依法判决被告只需支付两天的利息损失21.4元。

  原告赵某和原告郝某系夫妻关系,赵某是被告一公司的股东,郝某是被告二公司的股东,被告三任某、被告四李某与被告五刘某均是被告一公司和被告二公司的股东。2020年4月22日,二原告与五被告就原告郝某与被告一公司的劳动争议赔偿及二原告将股权转让给被告三、四、五等相关事宜签订《和解协议》,协议约定五被告应向二原告支付劳动赔偿金和股权转让款共计45万元,在本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生效后七日内支付15万,2020年5月30日前支付10万,2020年6月30前支付10万,2020年7月30日前支付10万,五被告保证按时将上述金额分四次支付给原告,如未按时付款,按和解协议金额45万的双倍90万赔偿给原告。后五被告按时向原告支付了前三笔款项,最后一笔10万8月1日支付,迟延了两天。二原告认为被告最后一笔款项没有按时付款,属于违约。故二原告要求五被告按照和解协议的约定支付违约金90万元。五被告不同意二原告的诉讼请求,五被告认为前三笔款项均按时支付,最后一笔尾款10万元仅晚了两天支付,并未给二原告造成90万元的损失,二原告的损失只有迟延2天收到10万元而产生的利息损失,同意向二原告支付利息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二原告与五被告签订的《和解协议》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均应依约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同时,合同履行,亦离不开各方当事人的配合,合同的权利人有适度的容忍义务,以维系日常交往或经营活动的稳定。

  从《和解协议》的约定内容看,二原告主要的缔约目的是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获取赔偿金和股权转让款共计450 000元,同时,为保证二原告实现合同目的,《和解协议》亦约定被告一公司和被告二公司未按时付款,则支付900 000元赔偿二原告。根据查明事实,二原告在《和解协议》约定的时间收到被告支付的前三笔款项共计350 000元,尾款100 000元于2020年8月1日收到,相比合同约定时间,被告迟延了两天,属于履行瑕疵,因该履行瑕疵是在一般人通常可以接受和容忍的范围内,并未超过社会正常的、一般人的容忍程度,也不影响二原告合同目的的实现,故在被告迟延支付的行为未达到根本性违约的程度,也并非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前提下,二原告要求五被告支付 900 000元的赔偿金本院难以支持。被告一公司和被告二公司同意以100 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二原告支付两天的利息损失,法院不持异议。故判决被告一公司和被告二公司向二原告支付利息21.4元,驳回二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第一,合同要严守。法律规定了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合同约定,除了杜绝违约行为外,还要避免履行瑕疵,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第二,合同的履行,离不开各方当事人的配合,这也是为了维系日常交往或者经营活动稳定的需要,所以合同权利人对于合同义务人的履行瑕疵,有适当的容忍义务。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不是逾期一两天,就一定是在适度的容忍范围内,对于什么是适度,无法具体量化,需要结合合同目的和具体情节进行具体分析。第三,违法方承担的违约责任应当与其违约行为相匹配。守约方若要更好的保护好自己的权益,可在合同条款的设置中加入“适度容忍期限”,针对合同给付型义务条款,在约定给付期间的同时,可以约定“适度容忍期限”内的违约责任,如逾期付款后,按一定比例支付违约金。总之,在商业活动中,各方在严守合同约定的同时,也应当给对方一定的宽容,以和为贵,和气生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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