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报网讯 (通讯员 杨红叶)“我出于好意将车子借给张某使用,为了要回我的车,我借了10万元给他,现在车子还我了,但他又不还钱,还故意躲避我,希望法庭给我做主,让他把借的钱还给我。”这是王某在庭审中的陈述。
2015年2月26日,王某出借一辆丰田汉兰达小汽车给张某使用,协议使用半个月,到期后王某去要车,却发现张某将车抵押给了他人,因张某欠他人20余万元债务。为了要回自己的车,王某向朋友借了10万元转借给张某,张某向王某出具了欠条,欠条约定10万借款分72个月偿还,每月偿还2000元。月末未按期还款,将一次性归还本金和利息。借款到期后,张某未偿还借款。为此,王某将张某诉至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并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张某向王某借款10万元,并出具欠条约定分72个月偿还。借款到期后,张某未按照约定还款,应承担偿还借款及利息的民事责任。故依法判决:张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王某的借款本金10万元,同时承担自借款之日起到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本案中,王某在得知车辆被张某抵押给他人的情况下,就应该及时主张其权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不是通过借钱给张某来促使其还车,最终陷入要车先借钱,借钱要不回的被动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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