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报网讯 (通讯员 李雪娇)上山找野生菌,不幸被泥石流淹埋窒息死亡。投保的保险公司以“没有证据证明发生了泥石流导致杨某死亡”为由拒赔。这起事故中,保险公司到底该不该承担赔偿责任呢?

2019年7月29日,杨某上山找野生菌,被泥石流淹埋窒息死亡。次日杨某丈夫江某向保险公司报案,因当时天气条件恶劣,未到现场进行勘察。事后,保险公司到现场调查后给出了拒付决定通知书。江某遂将保险公司起诉至大姚法院。
案件审理中,保险公司辩称,江某没有证据证实当天发生了泥石流导致杨某死亡,不能认定为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死亡,故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此次事故的赔偿责任。
大姚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大姚县气象台提供的重要天气消息预计7月29日夜间到8月1日事发地所在地区将有中到大雨局部暴雨天气过程。7月29日早,事发地所在乡发生了泥石流天气。结合证人证言、事后村民证明及村委会的证明,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在事发后到现场所作的笔录,能认定杨某系山体滑坡被泥石流淹埋死亡。
大姚法院判决由保险公司赔付江某因被保险人杨某死亡后的保险金254020.80元。
2020年7月,保险公司不服判决向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中院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并无不当,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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