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快报网讯 (通讯员 李婷婷) 日前,宣威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犯罪案件。被告人何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及国家交通管理秩序,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经审理查明案件事实
何某2020年4月6日晚两次饮酒后驾车外出购物,被执勤公安民警查获,经检测,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81.99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4月22日晚,何某与朋友吃饭饮酒后再次驾驶机动车辆后被查获,经检测,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5.33mg/100ml。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何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在第一次危险驾驶犯罪行为被取保候审期间无视国家法律,又再次醉酒驾驶机动车且构成犯罪,其犯罪情节不宜适用缓刑。据此,宣威法院作出上述判决,现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条链接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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